中國橡膠制品行業主要政策法規
我國的橡膠制品行業發展并不算如意。國內經濟增長減緩,市場需求不暢,輪胎等橡膠制品結構性過剩矛盾突出。為加快推進行業轉型升級,實現中國橡膠工業由大向強轉變的目標,國家相關部門對橡膠產業的重視也日益提升,近年出臺的政策也是不少。
近年來,為規范和更好的促進橡膠制品行業的發展,工信部、環保部、財政部以及海關總署等各部門針對橡膠制品行業都采取了相應的政策或措施,涉及橡膠制品行業的主要政策法規如下:
中國橡膠制品行業主要政策法規
施行日期 |
發文機構 |
文件名稱 |
主要內容或目的 |
2015年1月 |
財政部 |
《2015年關稅實施方案》 |
40011000天然乳膠關稅上調為10%或900元/噸,兩者從低;40012100 煙膠片 20%或1500元/噸,兩者從低;40012200 技術分類天然橡膠 20%貨1500元/噸,兩者從低。 |
2014年12月 |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復合橡膠通用技術規范》,標準號為GB/T 31357-2014 |
新的復合膠標準要求生膠含量不得高于88%,非膠混合物為12%。 |
2014年10月 |
工信部 |
《輪胎行業準入條件》 |
對新建和現有輪胎企業從企業布局,工藝、質量和裝備、能源和資源消耗、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等方面進行了要求。 |
2014-02 |
財政部 |
關于進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工作的通知 |
明確將現行補貼推廣政策執行到2015年12月31日,并對2014年和2015年的補助標準作出調整 |
2014-03 |
中國橡膠工業協會 |
《綠色輪胎技術規范》 |
除規定了綠色輪胎的滾動阻力準入限值、濕路面抓著性準入限值和滾動噪聲準入限值等產品性能,還對原材料的使用和綠色輪胎的生產進行了規定。在原材料的使用方面要求,2015年1月起,國內所有子午線輪胎配方中不應使用、所有進口輪胎中不應含有的原材料包括高芳油、防老劑D、促進劑NCBS、秋蘭姆類超促進劑TMTM和TMTD、嗎啡類硫磺給予體DTDM、五氯硫酚類塑解劑、 SBR1712/SBR1721共7種;間苯二酚及預分散類型建議采用間苯二酚甲醛樹脂等類型產品替代。同時,推薦使用按發布后的《綠色輪胎環保原材料指南》中認定的原材料品種。 |
2013-11 |
環保部 |
《橡膠行業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
子午胎和再生膠生產過程防治污染的確實可行措施 |
2013-05 |
工信部 |
《廢舊輪胎或履帶綜合利用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
規范廢舊輪胎或履帶綜合利用行業發展,提高廢舊輪胎綜合利用水平。 |
2013-01 |
海關總署 |
《2013年關稅實施方案》 |
根據實施方案,天然膠乳2013年暫定稅率為10%或720元/噸,與2012年相同;煙片膠為20%或1200元/噸,比2012年1600元/噸降低400元/噸;天然橡膠為20%或1200元/噸,比2012年2000元/噸降低800元/噸。 |
2012-08 |
工信部 |
《輪胎翻新行業準入條件》和《廢輪胎綜合利用行業準入條件》 |
從生產企業的設立和布局、生產經營規模、資源回收利用及能耗、環境保護、防火安全、產品質量和職業教育、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相應的要求。 |
2012-01 |
環保部 |
《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
規定了橡膠制品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檢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
2011-12 |
財政部 |
《關于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
以廢塑料、廢舊聚氯乙烯制品、廢橡膠制品及廢鋁塑復合紙包裝材料為原料生產的汽油、柴油、廢塑料油等制品,生產原料中上述資源的比重不低于70%的,銷售自產貨物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50%的政策。 |
近年,橡膠制品行業經濟運行整體情況平穩,高性能產品增長較快。橡膠制品行業主要產品產量增幅較大,一些企業停掉了落后產品,大力發展優勢主導產品,技術含量和附加值較高、符合市場需求的高性能產品、品牌產品增長率上升為兩位數。此外,綠色輪胎產業化進程加快;輪胎模具市場向規模大、品種全、質量好、技術領先的企業集中。
在橡膠制品行業,需開發高新技術傳動帶,提高新型輸送帶技術水平;提升汽車用膠管制造技術和產品性能,填補國內高檔汽車用膠管的空白,實現膠管輕量化和產品特色化;橡膠制品行業要加快基礎設施橡膠制品的研發和應用,鼓勵自主研發,向產品專業化、生產規模化、管理效率化和體制集團化的跨地區企業集團發展。
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1 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橡膠制品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監測和監控要求,以及標準實施與監督等相關規定。
2016年最新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橡膠制品生產企業或生產設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橡膠制品工業企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及其投產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法律允許的污染物排放行為。新設立污染源的選址和特殊保護區域內現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本標準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適用于企業直接或間接向其法定邊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2 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
GB/T 6920-1986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T 7472-1987 水質 鋅的測定 雙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質 銅、鋅、鉛、鎘的測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質 總磷的測定 鉬酸銨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質 總氮的測定 堿性過硫酸鉀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質 石油類和動植物油的測定 紅外光度法
HJ/T 38-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非甲烷總烴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HJ/T 55-2000 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 195-2005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199-2005 水質 總氮的測定 氣相分子吸收光譜法
HJ/T 399-2007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505-2009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測定 稀釋與接種法
HJ 533-2009 環境空氣和廢氣 氨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質 氨氮的測定 蒸餾—中和滴定法
HJ 583-2010 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固體吸附/熱脫附-氣相色譜法
HJ 584-2010環境空氣 苯系物的測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氣相色譜法
《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28號) 《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 第39號)
3 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3.1 橡膠制品工業
以生膠(天然膠、合成膠、再生膠等)為主要原料、各種配合劑為輔料,經煉膠、壓延、壓出、成型、硫化等工序,制造各類產品的工業,主要包括輪胎、摩托車胎、自行車胎、膠管、膠帶、膠鞋、乳膠制品以及其他橡膠制品的生產企業,但不包含輪胎翻新及再生膠生產企業。
3.1輪胎企業
以固態生膠為主要原料,生產輪胎、摩托車胎、自行車胎的企業。3.2乳膠制品企業
以天然膠乳或合成膠乳(液態膠)為主要原料生產乳膠制品的企業。3.3其他制品企業
生產除輪胎及乳膠制品外的其他橡膠制品的企業。
3.4現有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橡膠制品企業或生產設施。
3.5新建企業
指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建、改建和擴建橡膠制品工業建設項目。
3.6 公共污水處理系統
指通過納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廢水,為兩家以上排污單位提供廢水處理服務的企業或機構,包括各種規模和類型的城鎮污水處理廠、區域(包括各類工業園區、開發區、工業聚集地等)廢水處理廠等。
3.7 直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直接向環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3.8 間接排放
指排污單位向公共污水處理系統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
a) 排水量
指企業或生產設施向企業法定邊界以外排放的廢水的量。包括與生產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各種外排廢水(包括廠區生活污水、冷卻廢水、廠區鍋爐和電站排水等)。
b) 基準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消耗單位膠料的廢水排放量上限值。
本標準統計的膠料包括天然膠、合成膠和再生膠,乳膠制品企業耗膠量按60%的乳膠計算(不折算為干膠)。
3.9 排氣量
指企業或生產設施通過排氣筒向環境排放的工業廢氣的量。
3.10 基準排氣量
指用于核定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而規定的消耗單位膠料的廢氣排放量上限值。3.11 標準狀態
指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 a 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均以標準狀態下的干氣體為基準。
3.12無組織排放
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或煙囪的無規則排放。
4 橡膠制品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現有企業執行表1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現有企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2014年1月1日起,現有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建企業執行表2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轉自:橡膠技術網,橡膠行業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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