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無錫一橡膠企業露天混放危險廢物,被處罰19.9萬元
2021年4月,無錫市生態環境局行政執法人員對惠山區某橡膠生產企業進行雙隨機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在生產經營中產生的廢油、廢包裝袋、廢包裝桶等危險廢物露天堆放,并有廢包裝袋混入一般固體廢物中貯存。

該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危險廢物,隨意露天堆放貯存,未采取任何符合環境保護標準要求的防護措施,且有部分危險廢物混入普通非危險廢物貯存,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應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執法人員當即進行了現場調查和取證,責令該企業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無錫市生態環境局最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和第二款的規定,對該企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和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19.9萬元。
法律界相關人士點評說,案涉企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危險廢物和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違法行為,在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也有規定,但未有對應罰則或者處罰幅度不高。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將“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行為明確設定了罰則,并對以上違法行為設定了十萬至一百萬元的罰款幅度,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本案警示相關企業和個人,自覺學習和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嚴格區分危險廢物與一般固體廢物,依法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否則,新《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法律制裁,將是違法者不可承受之重。
相關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條:收集、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特性分類進行。禁止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性質不相容而未經安全性處置的危險廢物。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禁止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貯存危險廢物不得超過一年;確需延長期限的,應當報經頒發許可證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批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或者申報危險廢物有關資料的;
(三)擅自傾倒、堆放危險廢物的;
(四)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運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的;
(七)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的;
(八)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的;
(九)未經消除污染處理,將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和容器、包裝物及其他物品轉作他用的;
(十)未采取相應防范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環境污染的;
(十一)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的;
(十二)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的;
(十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并如實記錄的。
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行為之一,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第十一項行為之一,處所需處置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所需處置費用不足二十萬元的,按二十萬元計算。
通訊員 蘇小環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記者 曹盧杰
轉自:橡膠技術網,橡膠行業門戶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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